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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5 年訴字第 382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82號原 告 陳雪渼被 告 行政院代 表 人 張善政(院長)上列當事人間其他請求事件,原告提起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其無受理訴訟權限者,應依職權以裁定將訴訟移送至有受理訴訟權限之管轄法院。數法院有管轄權而原告有指定者,移送至指定之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2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而以民法規定作為請求權依據提起訴訟,係屬於私法上爭議,應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非屬行政爭訟之範圍;倘向行政法院起訴,行政法院應依職權裁定將訴訟移送至有受理訴訟權限之管轄法院。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應依民法第808條關於發現埋藏物之規定,給付伊獎金新臺幣100億8,000萬元等語。惟查,本件原告依民法第808條規定請求被告給付獎金,核屬私法上爭議,應循民事訴訟程序以為救濟。是以,原告應向民事法院起訴請求,行政法院並無受理訴訟之權限。爰依首揭規定,將本件移送至有受理訴訟權限之管轄法院。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2條之2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5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曹瑞卿

法 官 王俊雄法 官 張國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可欣

裁判案由:其他請求
裁判日期:2016-0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