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95號原 告 張文錦
李鴻章共 同訴訟代理人 李佳翰 律師複 代理人 陳俊瑋 律師被 告 行政院代 表 人 林全共 同訴訟代理人 洪天貺
溫銘忠輔助參加人 內政部代 表 人 葉俊榮共 同訴訟代理人 洪天貺
溫銘忠上列當事人間因廢止土地徵收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5年8月31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及再行準備程序,並定105年10月25日下午2時30分於第6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週內,提出下列資料到院:一、被告99年3月10日院臺建字第0990012031號函。二、本案用地變更為住宅區,並經發布實施之都市計畫。三、本案用地回復為原使用分區(農業區及保護區),且經發布實施之都市計畫。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1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蕭 惠 芳
法 官 陳 姿 岑法 官 鍾 啟 煒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 建 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