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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5 年訴字第 396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96號原 告 鄭盛鴻

鄭茂松鄭志村林慶郎郭欽銘郭美吟郭美宏郭美如劉昭鴻郭耀東林秀蘭林霈萱林珈昕林美惠林意師許杼許桂櫻許文樹邱文龍許桂芬邱文禮許金淵許榮騰許文萬郭阿凉謝美月許昀鎧許玄樟許振豐許仟瑜許吳清子吳盛鋐許圳卿許桐福許惠靜許良源許玉齡許家億共 同訴訟代理人 蔡志揚 律師被 告 內政部代 表 人 葉俊榮(部長)住同上訴訟代理人 蔡進良 律師

董彥苹 律師

參 加 人 臺北市政府代 表 人 柯文哲(市長)住同上訴訟代理人 葉香君

吳佩蓁孫文瑜上列當事人間因收回被徵收土地事件,業經本院於105年8月17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再行準備程序,並定105年11月1日上午9時20分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4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蕭惠芳

法 官 侯志融法 官 陳姿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依穎

裁判案由:收回被徵收土地
裁判日期:2016-0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