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5 年訴字第 302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02號原 告 陳展伸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代 表 人 黃偉政訴訟代理人 吳嘉榮 律師複代理人 許碧真 律師被 告 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吳英世訴訟代理人 劉彥寬上列當事人間優先承買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中華民國105年12月29日所為之停止訴訟程序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因原告原係向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下稱基隆地院)對被告提起本件訴訟,經基隆地院認屬公法關係爭議,應提起行政爭訟為由,於民國104年12月8日裁定移送本院確定,惟本院認為本件訴訟係屬私法關係所生爭執,應由普通法院審判為由,故就受理訴訟之權限,與上開基隆地院確定裁定見解有異,依行政訴訟法第178條規定,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並裁定於司法院大法官作成解釋公布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經查,司法院大法官就本院上述聲請解釋案,已於107年12月28日作成釋字第773號解釋,並於同日公布,有司法院107年12月28日院台大二字第1070035749號函所檢送之釋字第773號解釋文及解釋理由書在卷足憑,是本件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應依職權撤銷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0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金圍

法 官 許麗華法 官 吳俊螢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月伶

裁判案由:優先承買權
裁判日期:2019-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