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5 年訴字第 306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06號原 告 呂芳益訴訟代理人 邱奕澄 律師

鄧智勇 律師被 告 桃園市八德區公所代 表 人 陳玉明(區長)訴訟代理人 丘芸卉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呂學詩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原告、訴外人呂芳進及呂宜純與出租人呂學詩就坐落桃園市○○區○○段○○○○○○○○號(重測前分別為八德段679-1、698-1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訂有耕地三七五租約(八福字第98號,下稱系爭租約)。民國103年12月31日系爭租約期滿,原告於104年1月14日申請續訂租約,出租人則於104年1月22日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9條第2項規定申請收回系爭土地。被告審核結果,以104年7月13日桃市德農字第1040022065號函(下稱原處分)准許出租人呂學詩收回系爭土地。原告不服,提起訴願遭駁回,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並聲明請求:(一)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二)被告對原告就系爭土地繼續承租之申請案件,應作成准予續訂耕地三七五租約之行政處分。(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經查,呂學詩既為系爭租約是否續訂所涉之土地所有權人,有土地登記謄本在卷可參,本院認為本件訴訟之結果,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爰依首揭規定,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9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許 瑞 助

法 官 許 麗 華法 官 洪 慕 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陳 又 慈

裁判日期:2016-0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