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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5 年訴字第 336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36號原 告 林信志

送達代收人 李裕珍訴訟代理人 陳鼎正律師複 代理 人 高靖棠律師被 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代 表 人 彭坤業(檢察長)訴訟代理人 張妙如

郭法雲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扣押物保管費事件,業經本院於106年9月14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應就有無司法行政處分性質及是否類推適用補償法理等事項進行辯論,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定106年11月9日上午9時50分為言詞辯論期日(第4法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5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玉卿

法 官 王俊雄法 官 高愈杰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何閣梅

裁判日期:2017-1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