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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5 年訴字第 586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586號原 告 中國電器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周麗真(董事長)訴訟代理人 林瑞彬 律師

劉家全 律師黃麗蓉 律師(兼送達代收人)複 代 理人 賴建宏 律師被 告 行政院代 表 人 林全(院長)訴訟代理人 洪玉萊

李孟純

參 加 人 凱特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徐鼎鈞訴訟代理人 陳錦旋 律師

趙慕翔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公司法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 年度訴字第4533號民事訴訟事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行政訴訟之裁判須以民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準據,而該法律關係已經訴訟繫屬尚未終結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行政訴訟法第17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原告於民國104 年7 月8 日檢附變更登記申請書、法人股東指派書、104 年6 月26日股東常會議事錄、104 年6 月27日(臨時)董事會議事錄及其簽到簿、董事長願任同意書、董事監察人改派書、董事監察人願任同意書、身分證明文件、公司章程等,向經濟部申請改選董事、監察人、選任董事長、修正章程變更登記。經濟部104 年7 月29日經授商字第10401141930 號函復原告,以所檢附之申請文件中未見張日炎之監察人願任同意書,請補正申復,原告104 年8 月7 日補正申請書以張日炎告知自始不願就任監察人而致缺額。經濟部遂以104 年9 月4 日經授商字第10401188990 號函(下稱原處分)核准原告改選董事、監察人、選任董事長、修正章程變更登記。參加人凱特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凱特公司)不服,提起訴願,經被告行政院105 年4 月6 日院臺訴字第1050157840號訴願決定:「原處分撤銷,由原處分機關於2 個月內另為適法之處分。」原告不服訴願決定,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經查:本件經濟部原處分准予原告申請改選董監事之變更登記,悉因原告表示參加人之法人代表張日炎不願就任監察人一職,無法提出其之願任同意書所致,參加人不服,提起訴願,經被告訴願決定以張日炎是否自始未就任,經濟部僅以原告未提出張日炎之願任同意書,即認原告公司之監察人缺額而准予變更登記,似有違誤等為由而撤銷原處分,原告提起本件訴訟,訴之聲明則為「撤銷訴願決定」。是以,訴願決定撤銷原處分是否適法,應以確認「參加人之法人代表張日炎是否曾就任原告公司監察人一職」為前提,而上開法律關係之爭執業經參加人提起確認監察人委任關係存在之訴,刻正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 年度訴字第4533號案件(下稱「另案」)審理中,而本件經濟部准予原告董監事之變更登記及訴願決定撤銷原處分是否違法,須以另案審認張日炎與原告公司間是否存在監察人之委任關係為憑,故應依首揭法條規定,裁定本件於另案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爰為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秋鴻

法 官 陳心弘法 官 畢乃俊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簡若芸

裁判案由:公司法
裁判日期:2016-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