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531號抗 告 人 詹兆謨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間有關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補償條例事件,對於民國105 年7 月19日本院105 年度訴字第531 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 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1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曹瑞卿
法 官 王俊雄法 官 張國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可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