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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5 年訴字第 641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641號原 告 鄭硯香 送達處所:嘉義市郵政信箱116號被 告 司法院代 表 人 許宗力(院長)上列當事人間有關補償事務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有關補償事務事件提起本件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以民國105年5月10日105年度訴字第641號裁定命於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5年5月24日送達於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雖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以105年度救字第48號裁定駁回其聲請,原告不服,提起抗告,亦經最高行政法院以105年度裁字第1579號裁定駁回抗告而確定,原告於訴訟救助之裁定確定後,迄未補正繳費,亦有訴訟救助案卷及裁定、案件繳費狀況查詢頁面及答詢表附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 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3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明鴻

法 官 蕭惠芳法 官 陳秀媖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柏洲

裁判案由:有關補償事務
裁判日期:2017-0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