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78號聲 請 人 黃典隆即 原 告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內政部等間其他請求事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5 年3 月10日105 年度訴字第78號裁定,聲請更正,並聲請補充裁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均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規定:「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同法第233 條第1 項規定:「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前述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 條規定,於行政訴訟法之裁判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正及聲請補充裁定之意旨,如附件一、二狀所示。
三、查本院民國105 年3 月10日105 年度訴字第78號裁定,係以不合法,駁回其訴,因程序不合,實體即無須審究。經查上開裁定,並無誤寫、誤算或其它類此之顯然錯誤;又本院係依其變更後之聲明為裁定,其訴訟標的亦無脫漏,聲請人附件一、二狀之聲請意旨,核與首揭規定不符,俱無可採,於法均不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1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 本 仁
法 官 蕭 忠 仁法 官 林 妙 黛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 圓 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