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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5 年訴字第 880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880號原 告 博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吳紀群(臨時管理人)

俞清松(臨時管理人)被 告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代 表 人 王綉忠(局長)訴訟代理人 邱玉琴

鄭博宇上列當事人間因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0月5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及再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4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瑞助

法 官 洪慕芳法 官 林玫君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徐子嵐

裁判案由:營利事業所得稅
裁判日期:2016-1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