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885號抗 告 人 羅怡如 通訊地址:臺北郵局第43-480號信箱上列當事人因司法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8 月18日本院105年度訴字第885 號裁定具函表示不服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 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6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明鴻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吳柏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