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808號上 訴 人 國洋環境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 83之30號代 表 人 梁家源(董事長)住同上訴訟代理人 葉維惇 會計師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財政部間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月11日本院105年度訴字第808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0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蕭惠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徐偉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