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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5 年訴字第 976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976號原 告 國榮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林聰銘(董事長)訴訟代理人 翁瑞麟律師

白玉蘋律師被 告 經濟部水利署第十河川局代 表 人 陳順天(局長)訴訟代理人 楊政雄律師被 告 新北市政府代 表 人 朱立倫(市長)訴訟代理人 沈明欣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有關河川地事務事件,原告聲請退還溢繳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所溢繳裁判費新臺幣肆仟元應予返還。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定有明文。又前開規定於行政訴訟準用之,亦為行政訴訟法第104 條所明定。

二、經查,原告提起本件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前段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000 元,惟原告於民國105 年7 月7 日繳納4,000 元,嗣於105 年7 月20日,再次繳納4,000 元,共繳納裁判費8,000 元,有繳費單2 紙附卷可稽。原告為此聲請返還溢繳裁判費,揆諸首揭規定,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2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碧芳

法 官 劉穎怡法 官 林秀圓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正清

裁判案由:有關河川地事務
裁判日期:2016-1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