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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5 年訴字第 90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90號原 告 數位瑞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廖璋文(董事長)原 告 廖璋文共 同訴訟代理人 李逸文 律師被 告 經濟部代 表 人 鄧振中(部長)住同上

參 加 人 陳錦萱

參 加 人 黃亞麗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公司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陳錦萱及黃亞麗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數位瑞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按前於92年10月間獲准更名登記為新采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復於103年9月18日被撤銷更名登記,而回復為原名)(下稱原告數位瑞崎公司)經原處分機關臺北市政府以103 年9 月18日府產業商字第10386936600 號函撤銷該府92年間就原告數位瑞崎公司之變更登記申請所為核准處分,及後續(96年11月至98年5 月間)以該處分內容之事實為基礎所為核准之登記事項,使原告數位瑞崎公司之章程回復至該府建設局89年12月16日北市建商二字第00000000號函核准89年12月11日章程訂立狀態;變更登記表回復至該府91年8 月26日府建商字第000000000 號函核准遷址變更登記之狀態。而依原告數位瑞崎公司91年8 月26日獲准登記之變更登記表所載,其董事為周再發、楊美萍及陳錦萱,監察人為黃亞麗。嗣原告廖璋文以其係原告數位瑞崎公司改選後董事長身分,於104 年6 月1 日向臺北市政府申請法人股東(即成霖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指派代表人為董事、監察人暨選任董事長變更登記。案經臺北市政府審查,以104 年6 月18日府產業商字第10484603810 號函(下稱原處分)為准予原告數位瑞崎公司法人股東指派代表人為董事、監察人暨選任董事長變更登記之處分。參加人不服,提起訴願,經被告撤銷原處分,原告不服,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本件參加人陳錦萱及黃亞麗係本件之訴願人,本件訴訟之結果如係撤銷訴願決定者,參加人陳錦萱及黃亞麗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有損害,是本院依職權命參加人陳錦萱及黃亞麗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6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秋鴻

法 官 畢乃俊法 官 陳鴻斌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林俞文

裁判案由:公司法
裁判日期:2016-04-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