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簡上字第104號上 訴 人 柯超元被上訴人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代 表 人 范光群(董事長)上列當事人間涉訟輔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由被上訴人代表人范光群承受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行政訴訟法第186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70 條、第178 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後,被上訴人代表人嗣變更為范光群,惟兩造迄未聲明承受訴訟,揆諸首揭說明,應由本院依職權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8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玉卿
法 官 鍾啟煒法 官 李君豪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樓琬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