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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6 年簡上字第 99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簡上字第99號上 訴 人 蔡鑽廷被 上訴 人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代 表 人 許慈美(局長)上列當事人間綜合所得稅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5月4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263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35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236條之2第3項準用第243條第1項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而判決有第243條第2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是當事人對於地方法院簡易訴訟程序之判決上訴,如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2第3項準用第243條第1項規定,以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若係成文法以外之法則,應揭示該法則之旨趣,倘為司法院解釋或最高行政法院之判例,則為揭示該判解之字號或其內容。如以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2第3項準用第243條第2項所列各款情形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揭示合於該條項各款之事實。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此項方法表明者,即難認為已對簡易訴訟程序之判決之違背法令有具體之指摘,其上訴自難認為合法。

二、緣上訴人10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臺北市○○區○○街0段000號1樓及2樓房屋(下稱系爭房屋)之租賃所得分別為新臺幣(下同)54,720元及57,000元,合計111,720元,經被上訴人所屬大同稽徵所以其申報租金較當地一般租金為低,乃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標準,調整租賃收入為880,618元,核定租賃所得501,952元(所得序號11及20,含上訴人自行申報54,720元及57,000元),核增租賃所得447,232元(包含增列租賃所得57,000元),併同其餘調整,歸課綜合所得總額1,825,458元,應補稅額49,381元(即大同稽徵所105年2月24日第0000000000號核定通知書)。上訴人不服,申經復查結果,未獲變更,上訴人提起訴願,亦遭決定駁回,遂提起行政訴訟,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263號行政訴訟判決(下稱原判決)駁回後,上訴人仍表不服,遂提起本件上訴。

三、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判決提起上訴,其主張略以:系爭房屋坐落於歸綏街與涼州街間,是南北雜貨商所聚,使用價值當不如年貨大街前段,迪化街之房屋租金各段迥異,被上訴人不能以偏概全。○○街0段000號房屋全棟出租,供單一使用,每月租金60,000元,有「民間公證人公證書內附契約書」可稽,此與原判決所載「另2樓係供住家使用,非僅營業使用」不符。被上訴人卻以租賃物僅為1樓45.4坪設算(不含1樓共有部分、騎樓等建物面積),即60,00045.4=1,321元,亦與事實不符,2樓縱為集合住宅,亦須由使用之承租人支付租金。原判決指591租屋網所載之市價表因「各建物坪數、樓層、地段以及各出租條件不相同,實難以平均數值作為評估困素」同時又採信被上訴人所提○○街0段00號租金1,531元,172號租金1,440元,181號租金1,321元,作為比較參考再以1,500元作為核課系爭房屋租金之依據,前後相悖,有失公正。原判決以「營業稅籍登記資料」作為房屋有無租賃之依據,實有待權商。被上訴人核算系爭房屋之租金(880,618元)高估於○○街0段000號(720,000元)有欠商榷。被上訴人欲調整系爭房屋102年度租賃所得為880,618元,若與稅評現值相比,即880,618633,100=139%,租金豈有1年調高2.6倍之理(139%53%=2.62)。繳稅為國民應盡之義務,被上訴人不採用系爭房屋鄰近房屋租金行情作為核課參考,竟以特殊建物之租金行情作為核課依據,實有失公正公開之勾稽準繩,原判決顯有不當等語。經核上訴人之上訴理由,無非係重述其在原審業經主張而為原判決摒棄不採之陳詞,或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指摘其為不當,而非具體指明原判決究竟有如何合於不適用法規、適用法規不當,並揭示該法規之條項或其內容,及合於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2第3項準用第243條第2項所列各款之情形,尚難認為已對原判決之如何違背法令有具體之指摘,依首開規定及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2第3項、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7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曹瑞卿

法 官 王俊雄法 官 林惠瑜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蕭純純

裁判案由:綜合所得稅
裁判日期:2017-0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