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他字第10號抗 告 人 粟振庭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法務部等間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3月21日本院106年度他字第10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5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曹瑞卿
法 官 王俊雄法 官 林惠瑜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5 日
書記官 蕭純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