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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6 年他字第 20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他字第20號抗 告 人 張居正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北市政府社會局間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6月30日本院106年度他字第20號裁定提起抗告(抗告人於106年7月19日提出「行政訴訟陳述狀」暨同年8月9日提出「陳述狀」,雖未使用抗告之用語,惟觀前揭狀載內容,對上開未確定之裁定表示不服部分,應係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4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秀 媖

法 官 蘇 嫊 娟法 官 鍾 啟 煌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 承 翰

裁判日期:2017-08-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