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停字第15號聲 請 人 新仁醫療社團法人新仁醫院代 表 人 陳式欽訴訟代理人 朱子慶 律師
蔡鈞傑 律師相 對 人 勞動部代 表 人 林美珠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聲請人聲請停止原處分之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於行政訴訟起訴前,如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者,行政法院亦得依受處分人或訴願人之聲請,裁定停止執行。但於公益有重大影響者,不在此限。」行政訴訟法第116條第3項定有明文。依此規定,停止執行須以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為其前提要件。所謂「難於回復之損害」則係指其損害不能回復原狀,或不能以金錢賠償,或在一般社會通念上,如為執行可認達到回復困難之程度而言,至當事人主觀上難於回復之損害當非屬該條所指之難於回復之損害。又所謂急迫情事,則指原處分或決定已開始執行或隨時有開始執行之虞,必其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且情況緊急,非即時由行政法院予以處理,則難以救濟,否則尚難認有以行政法院裁定停止執行予以救濟之必要。
二、聲請意旨略以:(一)相對人以105年11月18日勞動發管字第1050515332號函(下稱原處分),除廢止聲請人業經受准聘僱越南籍外國人之許可外,竟強制要求聲請人須依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之通知,於協調會議翌日起14日內,負責為渠等外國人辦理出國手續並使其出國。然原處分不僅所認定之事實前提即認定「聲請人新仁醫院未提供雙語薪資明細表予越南籍外國人」與事實根本未合,更何況本件外籍勞工係在涉嫌違約不履行合約下非法陷害舉報所致,然主管機關卻一昧採擇不實內容誠有違誤,系爭外國勞工包括NGUYEN VANTICH 、TRUONG QUANG HUAN、VU DINH TUAN、DANG VANDUNG、TO QUANG DINH、MAI VAN THANG等6人現並出具確認書證明根本未有裁罰處分認定之內容,原處分合法性並顯有疑義甚為明確。(二)聲請人係呼吸照料慢性病患之專責醫院,所有目前住院之54位病患皆係領有重大傷病患診斷卡資格者,不僅長期仰賴呼吸器、鼻胃管插管餵食外,更需專責看護每兩個小時翻身及擦拭身體、更換大小便、餵食三餐、協助復健等許多日常生活事宜,而倘依原處分之執行內容,此揭病患在無看護照料下定會產生立即之生命健康危險。甚且,本件病患看護照料工作依我國現實醫療實務,根本無法取得本國勞工之替代人力,依聲請人招聘過程名單即可窺知,自105年7月25日迄今至少已有33位求職者到院後表示根本無就任意願,相對人根本未能體察醫療院所現今面臨之窘況,造成形同聲請人結束營業之命運。聲請人本係為服務社會公益諸如接受街友等為終旨之社福機構,卻依相對人之處分導致現今無人力使用之迫切情形,縱依正常作業聘僱外國籍勞工流程又尚須116個工作天以上,原處分之下命規制內容形同勒令聲請人將現有聘僱外籍勞工全部解聘,短期內將聲請人住院病患權益完全視為無物而陷於不可彌補之重大損害,倘未能停止執行原處分效力,所有病患皆無看護勞工可提供照料服務,縱不論醫療服務內容將大幅減損外,所有生活照料皆完全停擺,將造成聲請人及54位住院病患永遠無法彌補之損害,當有停止執行之立即公益存在,停止其執行不僅難謂於公益有重大影響,甚至將有助於公益實現,故本件確有停止執行之重大必要當屬無疑等語。
三、經查,原處分廢止原核准聲請人招募外國人6名之招募許可及聘僱越南籍外國人NGUYEN VAN THUAN等6名之聘僱許可,縱使將造成聲請人人力短缺之情形,惟此尚非不得藉由聘僱本國籍勞工以彌補短缺之人力需求;又聲請人重為招募勞工所支出之相關費用,如原處分違法,亦非不得以金錢計算賠償,是尚難認聲請人因原處分之執行,而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之情事。聲請人另主張原處分合法性顯有疑義云云,惟原處分形式觀之,尚無不必經調查即顯然得見有違法之情形。況聲請人前已向本院聲請停止執行原處分,分別經本院105年度停字第123號、105年度停字第141號裁定駁回聲請。而聲請人對原處分依法提起訴願後,業經相對人以106年1月5日勞動發管字第1050518471號函停止執行原處分至訴願決定之日止等情,亦有該函影本附於本院105年度停字第141號卷可稽,且訴願決定尚在審理中,復經本院查詢在案。是原處分機關既已停止執行原處分,依行政訴訟法第116條第4項後段規定,亦應駁回本件聲請。綜上所述,本件聲請核與首揭停止執行之要件不符,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8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秀媖
法 官 蘇嫊娟法 官 李君豪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樓琬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