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6 年救字第 35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救字第35號聲 請 人 洪崧佑

許旭晃相 對 人 內政部代 表 人 葉俊榮(部長)上列當事人間撤銷土地徵收事件(106年度訴字第623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又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前項釋明,得由受訴行政法院管轄區域內有資力之人出具保證書代之,行政訴訟法第101 條前段及第102 條第2項、第3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聲請訴訟救助,並提出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聲請扶助之相關資料以為釋明,經本院向該基金會查詢,經函覆確有其事且同意提供法律扶助在案(參本院卷p16 );另經本院審查聲請人所提出之相關資料查悉全戶4 人可處分之資產淨值為43,897元(參本院卷p12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8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秋鴻

法 官 陳金圍法 官 陳心弘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林淑盈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裁判日期:2017-06-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