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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6 年聲字第 143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43號聲 請 人 高家善上列聲請人聲請閱覽本院105年度訴字第1092號有關領事事務卷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行政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影印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請求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行政法院裁定許可,行政訴訟法第96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106年5月31日上呈司法院合約一事,至今未能執行,故請准聲請人閱覽本院105年度訴字第1092號有關領事事務事件(下稱本案)卷宗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閱覽本案卷宗,係原告武氏水與被告外交部間有關領事事務事件,聲請人係第三人,其並未經當事人同意,復未提出任何釋明其於本案有何法律上之利害關係,揆諸前揭說明,其聲請閱覽卷宗,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6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曹瑞卿

法 官 林麗真法 官 林淑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黃玉鈴

裁判案由:聲請閱覽卷宗
裁判日期:2017-1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