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31號抗告人即聲請人 林睿駿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國立臺北商業大學等間有關教育事務事件聲請補充判決,經本院中華民國107年1月30日106年度聲字第131號裁定駁回,而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6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穎怡
法 官 林秀圓法 官 楊得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徐子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