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訴更一字第90號原 告 顏春銘
顏春收顏雙堅顏两固顏德興顏德雄顏德信被 告 內政部代 表 人 葉俊榮(部長)訴訟代理人 洪郁惠
鄭雅芳輔助參加人 臺北市政府代 表 人 柯文哲(市長)訴訟代理人 林光彥 律師
吳兆芳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確認徵收法律關係不存在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7年6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再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4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玫 君
法 官 吳 俊 螢法 官 侯 志 融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徐 偉 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