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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6 年訴字第 1408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408號抗告人 莊清安上列抗告人因有關考銓事務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1月16日本院106年度訴字第1408號原告之訴駁回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5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明鴻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吳柏洲

裁判案由:有關考銓事務
裁判日期:2017-1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