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457號原 告 林士傑被 告 銓敘部代 表 人 周弘憲(部長)訴訟代理人 鍾秀卿
白佳慧廖康如
參 加 人 司法院代 表 人 許宗力(院長)訴訟代理人 馬穎潔上列當事人間因法官法事件,業經本院於107年3月15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件有關職務評定須經銓敘審定之範圍、相關個案適用法官法規定銓敘審定之結果等部分,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定107年5月30日上午11時10分為準備程序期日(本院第四法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2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玉卿
法 官 王俊雄法 官 高愈杰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何閣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