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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6 年訴字第 1481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481號抗告人 林曉彤

送達代收人 林維禎

吳碧青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國防部憲兵指揮部間有關國防事務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2月4日本院106年度訴字第1481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應徵之裁判費。另抗告人之抗告狀未據抗告人簽名或蓋章,抗告人亦應於前開期間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1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明鴻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柏洲

裁判案由:有關國防事務
裁判日期:2017-1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