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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6 年訴字第 1580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580號原 告 周玉市被 告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代 表 人 許慈美(局長)

參 加 人 周科文

周雪蓉周宏禧周美紅周佳螢周小敏上列原告與被告間遺產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周科文、周雪蓉、周宏禧、周美紅、周佳螢、周小敏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對於第三人及當事人一造必須合一確定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命該第三人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1條定有明文。

二、原告配偶周廷芳於民國103年3月11日死亡,原告於核准展延期限內之103年12月9日辦理遺產稅申報,列報被繼承人周廷芳對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西松分行(以下簡稱國泰銀行)之未償債務扣除額新臺幣(下同)39,396,523元,惟未列報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以下簡稱分配請求權)扣除額,經被告初查核定未償債務扣除額0元、遺產總額114,536,139元,遺產淨額91,222,740元,應納稅額9,122,274元。原告就未償債務扣除額不服,併同主張被繼承人周廷芳君所遺臺北市○○區○○路○段○○○○○號(均含0至0樓)建物,係其與被繼承人周廷芳君婚姻關係存續中取得之財產,請求追認分配請求權扣除額711,150元等,申請復查結果,獲准追認分配請求權扣除額711,150元,其餘復查駁回,原告仍不服,提起訴願,業經決定駁回,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茲查周科文、周雪蓉、周宏禧、周美紅、周佳螢、周小敏係同為繼承人,對本件訴訟標的必須合一確定,應命渠等參加訴訟,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2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秋鴻

法 官 陳心弘法 官 畢乃俊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簡若芸

裁判案由:遺產稅
裁判日期:2018-0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