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580號原 告 周玉市被 告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代 表 人 許慈美(局長)
參 加 人 周科文
周雪蓉周宏禧周美紅周佳螢周小敏上列原告與被告間遺產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周科文、周雪蓉、周宏禧、周美紅、周佳螢、周小敏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對於第三人及當事人一造必須合一確定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命該第三人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1條定有明文。
二、原告配偶周廷芳於民國103年3月11日死亡,原告於核准展延期限內之103年12月9日辦理遺產稅申報,列報被繼承人周廷芳對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西松分行(以下簡稱國泰銀行)之未償債務扣除額新臺幣(下同)39,396,523元,惟未列報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以下簡稱分配請求權)扣除額,經被告初查核定未償債務扣除額0元、遺產總額114,536,139元,遺產淨額91,222,740元,應納稅額9,122,274元。原告就未償債務扣除額不服,併同主張被繼承人周廷芳君所遺臺北市○○區○○路○段○○○○○號(均含0至0樓)建物,係其與被繼承人周廷芳君婚姻關係存續中取得之財產,請求追認分配請求權扣除額711,150元等,申請復查結果,獲准追認分配請求權扣除額711,150元,其餘復查駁回,原告仍不服,提起訴願,業經決定駁回,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茲查周科文、周雪蓉、周宏禧、周美紅、周佳螢、周小敏係同為繼承人,對本件訴訟標的必須合一確定,應命渠等參加訴訟,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2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秋鴻
法 官 陳心弘法 官 畢乃俊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簡若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