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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6 年訴字第 1591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591號原 告 鄭志堅被 告 空軍第五戰術混合聯隊代 表 人 陳黃榮(聯隊長空軍少將)訴訟代理人 蔡孟學

鄭彗伶熊師瑀上列當事人間因性別工作平等法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31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及再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另被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兩週內,具狀說明以下事項,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一、按國防部於105年6月6日修訂之國軍人員性騷擾處理及性侵害預防實施規定第15點規定,性騷擾申訴會審理性騷擾申訴事件,應指派成員2至4人進行調查,且調查成員應包含軍紀督察人員及外聘委員;如因案件緊急,不及通知外聘委員參與調查者,應由軍紀督察人員先行實施調查後,將調查報告副知外聘委員簽署審認。

二、依被告提出本件性騷擾申訴案之調查小組會議及調查報告書所載,調查小組成員無外聘委員,亦無外聘委員簽署審認調查報告之相關資料,請被告就本件性騷擾申訴案為何未依上開規定指派外聘委員為調查小組成員;及調查報告有無副知外聘委員簽署審認一節,提出說明及陳報相關證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4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曹瑞卿

法 官 林淑婷法 官 蕭惠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依穎

裁判案由:性別工作平等法
裁判日期:2018-06-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