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6 年訴字第 1631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631號原 告 洪心瀅訴訟代理人 張宗琦 律師被 告 衛生福利部代 表 人 陳時中(部長)訴訟代理人 鄭淑心

賴淑玲謝智硯 律師輔助參加人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代 表 人 陳明招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精神衛生法事件,應命輔助參加人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應輔助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其他行政機關有輔助一造之必要者,得命其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原告於民國106年6月29日由警消人員及家屬送至高雄市立凱旋醫院(下稱凱旋醫院)急診,經其同意住院,惟自106年7月2日起拒絕配合全日住院治療,凱旋醫院自同日起予以緊急安置及進行強制鑑定,鑑定結果原告為精神疾病嚴重病人,該院依精神衛生法第41條申請強制住院規定,填具精神病嚴重病人基本資料暨通報表,檢附相關書件,申請原告之強制住院許可。案經被告精神疾病強制鑑定強制社區治療審查會(北部地區)106年7月4日第79次審查會議,許可凱旋醫院申請原告強制住院,被告以原告為精神衛生法第3條第4款規定之嚴重病人,符合同法第41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許可凱旋醫院申請原告強制住院,以106年7月4日衛部心精審字第1060260434號審查決定通知書(下稱原處分)通知凱旋醫院、保護人及原告。原告不服,提起訴願,遭決定不受理,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請求確認原處分違法。

三、經查,凱旋醫院為本件精神衛生法案件有關強制住院之申請人及實際執行者,由其等說明或提供相關資料,有助本件訴訟程序之進行,本院認本件有由凱旋醫院輔助被告之必要,自得依首揭規定依職權命凱旋醫院輔助參加本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8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惠 瑜

法 官 洪 遠 亮法 官 張 瑜 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蕭 純 純

裁判案由:精神衛生法
裁判日期:2018-1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