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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6 年訴字第 1766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766號原 告 何信輝訴訟代理人 林日春 律師

陳才加 律師被 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代 表 人 林聰賢訴訟代理人 陳怡任

吳杏如陳璧瑄上列當事人間因農會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上開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7年6月21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及再行準備程序,並定107年8月29日下午2時30分行準備程序。

二、被告應於開庭前具狀,就以下事項提出說明,並逕寄影本予原告:

㈠被告所提106年農會屆次改選總幹事遴選小組第18次會議紀

錄,所載遴選小組成員之一張致盛委員,未見於同小組第20次會議紀錄,而變更為胡忠一委員,其原因為何?㈡請提出原告於民國105年11月間向新北市政府報名參加中和

地區農會總幹事遴選候聘登記時,所檢送之全部證明文件影本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9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玉 卿

法 官 李 君 豪法 官 鍾 啟 煒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 建 德

裁判案由:農會法
裁判日期:2018-07-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