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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6 年訴字第 197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97號抗告人 彭鈺龍上列當事人因刑事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4月17日本院106年度訴字第197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5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明鴻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柏洲

裁判案由:刑事
裁判日期:2017-04-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