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060號原 告 劉怡宏
胡元順曾德賢共 同訴訟代理人 張清浩 律師被 告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代 表 人 石發基訴訟代理人 邱太乙
王珮珊上列當事人間因申請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再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7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玫君
法 官 梁哲瑋法 官 吳俊螢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王月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