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203號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楊偉甫(董事長)訴訟代理人 吳文琳 律師
林桑羽 律師被 告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代 表 人 謝曉星(主任委員)訴訟代理人 黃慧婷 律師
邱莉軒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關於放射性物料管理法事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中華民國107年7月12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0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法 官 吳坤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俞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