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29號上 訴 人 楊興亞訴訟代理人 潘艾嘉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國防部間勳賞獎懲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5月4日本院106年度訴字第129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6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玉卿
法 官 高愈杰法 官 林秀圓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方偉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