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80號原 告 施克昌訴訟代理人 葛百鈴 律師
陳金泉 律師複代理人 康立賢 律師被 告 國立交通大學代 表 人 張懋中(校長)訴訟代理人 張訓嘉 律師
高函岑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學術研究費等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28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及再行準備程序,並定106年11月21日上午9時30分,於本院第5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6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曹瑞卿
法 官 林麗真法 官 林淑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玉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