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6 年訴字第 380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80號原 告 施克昌訴訟代理人 葛百鈴 律師

陳金泉 律師複代理人 康立賢 律師被 告 國立交通大學代 表 人 張懋中(校長)訴訟代理人 張訓嘉 律師

高函岑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學術研究費等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28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及再行準備程序,並定106年11月21日上午9時30分,於本院第5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6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曹瑞卿

法 官 林麗真法 官 林淑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玉鈴

裁判案由:學術研究費等
裁判日期:2017-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