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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6 年訴字第 387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87號原 告 李逸凡被 告 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代 表 人 鄒子廉(署長)訴訟代理人 陳貞玉

陳昱丞劉勳駿上列當事人間因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6年6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再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2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蕭惠芳

法 官 鍾啟煒法 官 侯志融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徐偉倫

裁判日期:2017-0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