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87號原 告 李逸凡被 告 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代 表 人 鄒子廉(署長)訴訟代理人 陳貞玉
陳昱丞劉勳駿上列當事人間因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6年6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再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2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蕭惠芳
法 官 鍾啟煒法 官 侯志融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徐偉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