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49號上 訴 人即原審原告 李奕緯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間管理外匯條例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8月10日本院106年度訴字第449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6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本仁
法 官 張瑜鳳法 官 洪遠亮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德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