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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6 年訴字第 434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106年度訴字第434號原 告 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謝世謙(董事長)訴訟代理人 陳金泉 律師

葛百鈴 律師被 告 勞動部代 表 人 許銘春(部長)訴訟代理人 張國璽 律師獨立參加人 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修護工廠企業工會代 表 人 易湘岳上列當事人間因不當勞動行為爭議事件,業經本院於111年6月9日辯論終結在案。

一、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言詞辯論,並定111年8月4日10時10分為言詞辯論期日,特此裁定。

二、另查,本案尚有依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之規定,命本件不當勞動行為爭議裁決事件之申請人,即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修護工廠企業工會為獨立參加人,為訴訟參加之必要(因原告之訴為有理由時,其所爭議之裁決申請將被否准),附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心弘

法 官 林淑婷法 官 郭銘禮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簡若芸

裁判日期:2022-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