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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6 年訴字第 538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538號原 告 陳仕勇被 告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代 表 人 蔡蒼柏(局長)訴訟代理人 陳佳瑤 律師

李文娟 律師葉昱廷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提供行政資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上字第354號提供行政資訊事件行政訴訟程序終結並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行政訴訟法第177條第2項規定,有民事、刑事或其他行政爭訟牽涉行政訴訟之裁判者,行政法院在該民事、刑事或其他行政爭訟終結前,得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二、緣原告以事證稽憑為由,分別以民國105年9月29日被告檔案及政府資訊開放應用申請書(編號NO.1),向被告申請閱覽、抄錄及複製:序號1「南迴鐵路案黃福來於95年6月16日、17日電腦儀器測謊後整檔列印輸出之制式鑑定書(不是95.0

7.14刑鑑字第0950103356號人為評量製作之鑑定書)」、序號2 「南迴鐵路出軌案95年間搜索販售意妥明之藥頭游承建,該藥頭游承建涉嫌違反藥事法之移送書封面及文號」,及105年9月29日被告檔案及政府資訊開放應用申請書(編號NO.2,下稱申請書2),向被告申請閱覽、抄錄及複製:序號1「950317案96次莒光號出軌現場及勘查照片、錄影等相關資料」、序號2 「950317案連軌線鑑定、試剪報告及相關往來公文資料(含照片及錄影資料)」、序號3 「950317案魚尾鈑螺絲及螺帽、彈簧扣夾等鑑定及相關往來公文資料(含照片及錄影資料)」、序號4 「940621案2057次列車出軌現場及勘查照片、錄影等相關資料」、序號5 「940621案魚尾鈑螺絲及螺帽、彈簧扣夾等鑑定及相關往來公文等資料(含照片及錄影資料)」,經被告予以否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訴願決定駁回,而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經查,原告於105年9月29日申請上開申請書2序號4之資料閱覽、抄錄及複製之請求部分,亦曾另案向本院提起訴訟向內政部警政署鐵路警察局(下稱鐵路警局)請求提供完全相同之行政資訊,並經本院106年度訴字第813號(下稱鐵路警局案一審)於107年2月22日判決:「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被告應依原告民國105年9月29日之申請,作成准予原告於依法繳納應納之規費後,複製或攝影民國95年3 月17日第96次莒光號列車出軌現場勘查照片、第96次莒光號列車出軌魚尾鈑螺絲試拆實驗報告,及民國94年6 月21日第2057次自強號列車出軌現場勘查照片之行政處分。」在案(見本院卷第182至189頁),惟鐵路警局就該判決不服提起上訴,經最高行政法院以該院107年度上字第354號受理在案(見本院卷第

181 頁公務電話紀錄)。是原告提起本件訴訟與鐵路警局案就上開請求部分完全相同,而鐵路警局案一審就此部分業已判決准許,雖目前進行至上訴審程序,如鐵路警局案最終准許本件原告此部分之請求確定,則其自無於本件向被告為完全相同並重複請求之必要,而有影響本件判決結果之情事存在;且為求訴訟經濟,避免裁判歧異及重複調查之勞費,是本院斟酌上情,認本件宜依行政訴訟法第177條第2項規定,裁定本件於鐵路警局案訴訟終結並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5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 瑞 助

法 官 蕭 忠 仁法 官 鍾 啟 煌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吳 芳 靜

裁判案由:提供行政資訊
裁判日期:2018-1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