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689號原 告 長安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程思一(董事長)原 告 劉文標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清漢 律師被 告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新竹分署代 表 人 林佳裕(分署長)訴訟代理人 蔣中文
李貴芬上列當事人間有關行政執行事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中華民國106年9月22日所為之停止訴訟程序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22日裁定「本件於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79號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之民事訴訟事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在案,茲因該民事訴訟事件業於107年9月12日判決確定,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9月20日新院平民修106重訴79字第32062號函附卷可稽。是本件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應依職權撤銷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玫 君
法 官 侯 志 融法 官 梁 哲 瑋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賴 淑 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