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689號原 告 長安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程思一(董事長)原 告 劉文標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清漢 律師複代理人 侯銘欽 律師被 告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新竹分署代 表 人 李蕙如(分署長)訴訟代理人 蔣中文
李垂章李貴芬
參 加 人 陳慶鴻
曹來春林桂馨李勁節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有關行政執行事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陳慶鴻、曹來春、林桂馨、李勁節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新竹縣政府稅捐稽徵局(下稱移送機關)以原告劉文標、長安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長安公司)滯納地價稅及房屋稅等,自民國90年6月起陸續移送被告執行(劉文標執行案號:90年度地稅執特專字第00000000號;長安公司執行案號:99年度房稅執專字第00000000號)。原告長安公司有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坐落於原告劉文標之土地上,因原告欠繳稅捐金額合計逾新臺幣(下同)7,000萬元,被告乃將原告之不動產合併拍賣,並分甲、乙、丙3標,甲標土地211筆及建物6筆、乙標土地33筆、丙標土地5筆,共計土地249筆及建物6筆。惟經105年4月27日第1次拍賣、105年5月16日第2次拍賣、105年6月1日第3次拍賣仍未拍定,被告即於105年6月1日進行特別變賣程序之應買公告,嗣因移送機關申請減價拍賣,被告爰定於105年7月27日進行特別變賣後之減價拍賣,並將分標內容調整為甲標土地206筆、乙標土地5筆及建物6筆、丙標土地33筆、丁標土地5筆,後經債權人申請延緩執行,被告於105年11月15日更正特別變賣程序之應買公告並定於105年11月16日重行進行減價拍賣程序(下稱系爭拍賣程序)。系爭拍賣程序之拍賣結果為甲標由抵押權人即參加人陳慶鴻、曹來春、林桂馨及李勁傑共同承受;乙標由陳慶鴻得標,所得金額並於105年12月19日及20日實施分配程序;其餘丙、丁標則無人應買。原告不服拍賣程序,於105年11月24日以「民事聲請撤銷拍賣狀」向被告請求撤銷系爭拍賣程序,被告則於105年12月2日以竹執平90年地稅執特專字第00000000號函(下稱原處分)復否准。原告不服,循序聲明異議及提起訴願,復遭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訴訟繫屬中,被告自行撤銷關於乙標部分之拍定程序。原告乃僅訴請被告撤銷90年度地稅執特專字第6716號、99年度房稅執專字第80539號執行事件,關於甲標由共同抵押權人即參加人以底價649,546,000元共同承買部分之拍定程序及承受程序。
三、因被告90年度地稅執特專字第6716號、99年度房稅執專字第80539號執行事件,甲標部分係由參加人陳慶鴻、曹來春、林桂馨、李勁節共同承受。則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及法律上利益,參照首揭規定,爰依職權命陳慶鴻、曹來春、林桂馨、李勁節獨立參加訴訟並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3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玫 君
法 官 侯 志 融法 官 梁 哲 瑋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賴 淑 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