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708號抗 告 人 牛玉津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法務部間退休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0月5日本院108年度訴字第708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3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心弘
法 官 林麗真法 官 林淑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玉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