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106年度訴字第723號原 告 林榮聰訴訟代理人 高奕驤律師
陳立涵律師被 告 臺北市立松山高級商業家事職業學校代 表 人 張瑞賓訴訟代理人 黃旭田律師
謝佳穎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解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中華民國106年8月31日所為之停止訴訟程序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此並為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所準用。
二、本件前於民國106年8月31日裁定「本件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侵訴字第7號刑事訴訟事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在案。嗣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侵訴字第7號刑事訴訟事件經判決後,該案原告不服提起上訴,業經最高法院以111年9月8日110年度台上字第5203號刑事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在案,此有該刑事判決影本附卷可稽,應認本件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爰依職權撤銷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0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蘇嫊娟
法 官 陳雪玉法 官 魏式瑜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俞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