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869號原 告 吳後田即凱樂喜電子遊戲場業訴訟代理人 陳俊廷 律師被 告 新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代 表 人 張峯源(局長)住同上訴訟代理人 黃建勳
方賢凱上列當事人間因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21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再開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8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曹 瑞 卿
法 官 林 淑 婷法 官 林 惠 瑜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 圓 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