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892號原告(即抗告人) 詹秀鳳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間申請抵繳遺產稅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7月13日本院106年度訴字第892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106年度訴字第892號申請抵繳遺產稅事件,經駁回原告之訴,原告提起上訴,經裁定通知補正:法律審之律師代理及上訴費用。原告僅補正上訴費用,未補正律師代理,而經本院於107年7月13日以106年度訴字第892號裁定駁回上訴;原告對該裁定駁回上訴,提起本件抗告)。查本件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9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金圍
法 官 畢乃俊法 官 陳心弘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淑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