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106年度訴字第936號原 告 林彬緯訴訟代理人 陳宏銘 律師被 告 基隆市消防局代 表 人 陳龍輝(局長)訴訟代理人 許智勝 律師被 告 基隆市政府代 表 人 林右昌(市長)訴訟代理人 許智勝 律師複 代理 人 李瑞玲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有關人事行政事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中華民國109年6月9日所為之停止訴訟程序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因本件所涉之公務人員考績法第6條第3項第4款、第7條第1項第4款、第8條後段、行政程序法第3條第3項第7款等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而向司法院大法官聲請解釋,並裁定命在司法院大法官就本院聲請解釋憲法案作成解釋公布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經查,本院前開聲請案,業經司法院憲法法庭於民國111年6月24日以111年憲判字第9號判決在案,是本件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應依職權撤銷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鍾 啟 煌
法 官 林 淑 婷法 官 吳 坤 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何 閣 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