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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7 年簡上字第 240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簡上字第240號上 訴 人 徐有妹被上訴人 桃園市政府代 表 人 鄭文燦(市長)上列當事人間噪音管制法事件,上訴人對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年10月31日107年度簡字第15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35條第2項規定甚明。是對於地方法院簡易訴訟程序之判決上訴,非以該判決違背法令為上訴理由者,即屬不應准許,自應認為不合法而駁回之。而依同法第236條之1規定,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裁判提起上訴或抗告,應於上訴或抗告理由中表明原裁判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裁判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提出於原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始屬適法。又依同法第236條之2第3項準用第243條第1項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而判決有第243條第2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是當事人對於地方法院簡易訴訟程序之判決上訴,如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2第3項準用第243條第1項規定,以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若係成文法以外之法則,應揭示該法則之旨趣,倘為司法院解釋或最高行政法院之判例,則為揭示該判解之字號或其內容。是若當事人僅重述其在原裁判業經主張而為原裁判摒棄不採之陳詞,泛言主張原裁判違法,即難認已表明原裁判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或已表明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裁判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不能認定已對原裁判如何違背法令有具體指摘,其上訴自難認為合法。

二、緣上訴人於桃園市○○區○○路○○段000巷00號住處設置排風機產生噪音,前經被上訴人所屬環境保護局(下稱環保局)依據民眾陳情於民國106年6月27日19時13分至43分許派員前往稽查,於周界外(桃園市○○區○○路○○段000巷00弄00號前),量測上訴人噪音源(排風機運轉)之噪音均能音量為66.2分貝(dB(A)),超過第3類噪○○○區○○○段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場所及設施噪音管制標準限值(57分貝),予以限期於106年7月4日17時前完成改善在案。嗣期限屆滿後,環保局再次派員於106年7月12日20時12分至20時20分許前往複查,於同一地點量測上訴人噪音源(排風機運轉)之噪音均能音量為66.4分貝,仍超過第3類噪○○○區○○○段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場所及設施噪音管制標準限值,違反噪音管制法第9條第1項第6款規定,被上訴人爰以106年8月7日府環稽字第1060183327號函依同法第24條第1項第5款暨違反噪音管制法案件裁罰基準(下稱裁罰基準)規定裁處上訴人新臺幣(下同)12,000元罰鍰及處環境講習4小時(下稱原處分)。上訴人不服,提起訴願,遭決定駁回,上訴人仍表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經原審法院以107年度簡字第15號行政訴訟判決駁回上訴人之訴(下稱原判決)。

上訴人不服,遂向本院提起上訴。

三、上訴意旨略以:(一)上訴人因食米加工廠日夜排放有害氣體侵害上訴人住家,故裝設抽風扇加以排除,靠近桃園市○○區○○路○○段000巷00弄00號之抽風扇因米食加工廠長期炸香料、炒油飯等油煙汙染一段時間,造成運作吃力故音量超越管制標準,請把鄰居更正為加工廠。(二)原審認定食品加工廠排放之氣體為水蒸氣,然實際上該氣體呈閃爍的雪白色,流動方式亦與水蒸氣有間,該氣體吸入半小時後即令人感到嘔吐、腹瀉等症狀。(三)原判決雖稱本案應依據民法第793條規定尋民事救濟途徑,惟上訴人於102年曾提起民事訴訟,請求除去妨害,然陳情案件處理情形資料表與稽查狀況概述業遭被上訴人環保局竄改,故而敗訴。(四)被上訴人未針對食米工廠違反都市計畫法規定,將工廠設置於住宅區之行為加以處罰,卻對上訴人利用抽風扇排除有害氣體之行為,裁罰上訴人違反音量管制標準,被上訴人環保局顯包庇不法云云。經核,上訴人之上訴意旨,無非重述其於原審已主張而為原審摒棄不採之陳詞,並未具體表明原判決有如何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僅泛言其不適用法令及違背法令,而未具體表明有何不適用法規、適用法規不當、或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2項所列各款之情形,難認為已對原判決如何違背法令有具體指摘之情事,依首開規定及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2第3項、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惠 瑜

法 官 黃 莉 莉法 官 張 瑜 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蕭 純 純

裁判案由:噪音管制法
裁判日期:2019-0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