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他字第16號抗 告 人 周惠竹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犯罪被害人補償審議委員會、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間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8月10日本院107年度他字第16號裁定提起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7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曹瑞卿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李淑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