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他字第10號抗 告 人 呂建華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基隆市中山區公所間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4月26日本院107年度他字第10號裁定提起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1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玉 卿
法 官 李 君 豪法 官 鍾 啟 煒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 建 德